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个月

临房网 2019-11-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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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个人信息关乎个人隐私和尊严,近年来,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和使用的案件仍时有发生。近期,罗庄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了解到通过帮助他人查询个人信息可以赚钱,于是在朋友圈发布查询个人信息的广告寻找客户,再把需要查询的个人信息发给其在派出所上班的朋友(另案受理)查询,然后通过手机微信将查询到的信息发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据调查,李某先后出售公民户籍、车辆、住宿、轨迹、手机号码机主等信息30余条,非法获利14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认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看似犯罪行为较轻微,实则危害性极大,容易滋生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因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必须抓早抓小,依法严厉打击,防止“徐玉玉”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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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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